转让报废机动车肇事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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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保安》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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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老师:
5月11日,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撞到步行的刘某,致使刘某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实,该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原车主为蒋某。事故车辆的原车主蒋某将报废的机动车转让给了别人,经过两次转手,陈某将车买下来。受害人刘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要求原车主蒋某及报废车中间买卖人对陈某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一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转让报废机动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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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报废机动车 侵权责任 转让 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 事故车辆 赔偿金 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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