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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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戏亚.试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制度[J].公安教育,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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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戏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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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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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根据形势变化发展,在总结执法执纪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警察机关有关督察方面的有益做法和基于公安机关自身特点而确定建立警务督察制度,旨在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执行法律,遵守纪律中的失误和偏差,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水平,改善公安机关执法状况,提高公安队伍素质。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虽然在不遗余力地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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