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再论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
引用本文:宋睿.再论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3):61-67.
作者姓名:宋睿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积极规制“涉黑涉恶”的非法讨债行为,是将“软暴力”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又一例证,有利于完善刑法规制体系,消减“以刑制罪”的实务倾向。同时,该罪的刑法体系定位再次阐明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为理论基础,占有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是一种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唯有法秩序所承认的经济利益才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原则上,民法不予保护的债务刑法亦不予保护,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与内在平衡。

关 键 词:财产犯罪  以刑制罪  软暴力  非法催债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