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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以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实务为视角
引用本文:佟立群,史丽英.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以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实务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29-30.
作者姓名:佟立群  史丽英
作者单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00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逐渐扩展至其他国家。“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不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证据能力问题。该规则也不对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适用问题加以限制,而主要涉及公诉方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公诉方所提交的指控证据被法庭认为是违法搜集的,且达到“非法”程度,那么,法庭将剥夺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能力。这意味着该证据丧失了证明案件的资格,法官或陪审团将不再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不再用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诉  影响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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