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而实施渎职行为罪数认定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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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启舞,贺志明.因受贿而实施渎职行为罪数认定新论[J].求索,2012(11):192-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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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启舞 贺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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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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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受贿而实施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之所以形成争议,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混淆了受贿罪的两种不同类型。以索取与收受两种不同类型受贿的犯罪构成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因索贿而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牵连犯罪数形态;因收受贿赂而实施渎职行为则构成法规竞合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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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渎职罪 牵连犯 法规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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