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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引用本文:王跃.比较法视野中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求索,2008(7):129-131.
作者姓名:王跃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北京100088; [2]贵州警官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贵州贵阳55000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以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反观我国审判实践,禁止调解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规避。自行政审判以来,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非正常撤诉的现状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审判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甚至动员下通过“庭前调解”协商解决的,只是最后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案外和解”。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国际惯例也使我们有必要对“公权不可处分”的理论重新审视。“案外和解”这种“异化”了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增多,且为原被告及法院所接受。调解的“现实需要”,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禁止调解制度的现实失落。

关 键 词:比较法视野  行政诉讼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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