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以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蒋银华,;邓成明.论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以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视角[J].求索,2008(2):92-94.
作者姓名:蒋银华  ;邓成明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    要:所谓民生,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德国法上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在宪法价值体系上的本质是指个人拥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自由与平等乃为国家整体之永续价值;基本权是一独立、持续、恒定、动态、融合等特性的价值体系。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权对国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此产生了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

关 键 词:民生  基本权  客观价值秩序  保障义务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