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司法二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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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原美林.论中国古代司法二元性[J].求索,2012(1):240-24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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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原美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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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山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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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中国古代家国组织的社会形态及其法律文化传统是古代司法二元性的重要基础和基本特征。古代中国是一个宗法制国家,以家为基础,集家成族,合族成国,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态的二元组织形式;国有国法,治理国家,族有族规,约束子孙族众,故家国二元性决定了古代法律治理的二元性,古代法律的全部内容都反映出政权与族权联合统治、家族法和国家法相互融合的特点;古代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两者内容不相龃龉,基本精神一致,作用完全相同,是中国古代司法二元性的最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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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 二元性 国家司法 家族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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