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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解释及其法学特质
引用本文:王建.论宪法解释及其法学特质[J].求索,2013(12):174-176.
作者姓名:王建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宪政基本权力的构建方式与宪法审查制度的设计》(yzc11O1O)
摘    要:我国宪法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而后几经修正。成为我国宪法的现行正本。作为国家根本性大法,宪法只能对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民主制度、国家的法制原则等做出框架性规定。所以。宪法解释就成了当代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论题,对宪法解释方法进行考察也成了理解当代宪法实践的前提预设。本文拟从法学比较域出发,解读宪法解释在预设前提、解释对象性质、解释方法应用、解释创造性程度、解释结果确定性程度等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解释的法学特质。研究宪法解释及其法学特质,以充分凸显宪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更加全面的把握宪法研究的核心问题。对完法及其解释方法的研究有益于廓清现代法律的框架体系.深化对宪法文本特别是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理解。

关 键 词:宪法解释  宪法学研究  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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