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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本文:成明珠,邱雪梅.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J].求索,2007(4):97-99.
作者姓名:成明珠  邱雪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民商法博士生,民商法博士生
摘    要: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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