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理厘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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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有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理厘定[J].求索,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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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有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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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刑法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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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事关罪与非罪的界限。国务院、卫生部所颁布的三个“医学标准”,只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标准,而不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所以应当适用“刑法标准”,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重伤作为认定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尺度。“事故参与度”仅表明医疗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与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个结果无关,它不能作为后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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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罪 医学标准 刑法标准 事故参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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