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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设计——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为中心的考察
引用本文:廖焕国.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设计——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为中心的考察[J].求索,2010(4):128-130.
作者姓名:廖焕国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基金项目:2008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CFX022; 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08; 2009年度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090450484
摘    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第6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对此加以继承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该草案第37条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利益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纳入过错责任范畴,其适用范围和义务主体均应适当扩展、保障的利益范围也应适当界定,以因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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