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失踪人宣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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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令之.论失踪人宣告制度[J].求索,2008(10):144-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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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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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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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失踪人宣告制度主要包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失踪人宣告制度作为从国外移植的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制度,在我国民法之中确立是必要的。我国现行立法确立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并存的立法体侧,然而,由于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我国失踪人宣告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现在世界各国多利用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代替宣告失踪制度。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可以废除现行宣告失踪制度,设立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现行“宣告死亡”制度,在用语上用“宣告失踪”替代“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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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失踪人宣告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比较法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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