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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人格权编到《个人信息保护法》
引用本文:张红.从《民法典》人格权编到《个人信息保护法》[J].求索,2023(1):175-186.
作者姓名:张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AZD083);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关 键 词:《民法典》人格权编  《个人信息保护法》  敏感个人信息  “可携带权”  自动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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