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之受案范围及其立法构建 |
| |
引用本文: | 张溪瑨,颜杰雄.论我国行政诉讼之受案范围及其立法构建[J].求索,2012(8):246-248. |
| |
作者姓名: | 张溪瑨 颜杰雄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
| |
摘 要: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受行政主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范围以及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过窄,有关条款的表述束缚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发挥,同时有关排除性事项的规定也失之宽泛。为完善现行立法,可考虑在保持原法条整体性和立法逻辑结构不改变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可诉列举事项的范围,缩小排除性事项范围,发展新的诉讼类型,最终实现受案范围的列举式立法向概括式立法的转变。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列举式立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