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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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成泓.人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J].求索,2013(6):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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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成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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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广东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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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TY031)、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0YJC8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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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清末改制效仿西方法制的产物。该制度的引进既是源于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内在诉求。也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刺激,并且有着力倡律师的观念和思想氛围作为精神支撑。清末律师制度滥觞于《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过于激进,该草案遭致流产,致使其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得不后退一步。之后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正式承认。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制度。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史对今天仍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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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末 讼师 律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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