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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引用本文:闵卫国,李春景.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J].求索,2013(4):203-205.
作者姓名:闵卫国  李春景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 [2]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离异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故其并非侵权责任。婚姻为一种身份契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这种身份契约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而解除(即离婚)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救济因离婚所生的不利益之立法政策的考量而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关 键 词:离因损害责任  离异损害责任  身份契约  特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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