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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头面部损伤的临床鉴定引起的思考
引用本文:樊军.一例头面部损伤的临床鉴定引起的思考[J].广东公安科技,2005(3):77.
作者姓名:樊军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广东深圳518051
摘    要:1案例伤者刘某,男,32岁,个体户。某日与人发生纠纷时被人用砖头打伤头面部。检查:伤者前额部有一处挫裂创,总长度为5.1厘米,其中发际以上的长2.1厘米,发际以下的长3.0厘米;右枕部有一处头皮挫裂创,长2.2厘米。2讨论如果严格按照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6厘米;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构成轻伤。多种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按规定发际以下的算面部,发际以上的算头皮,刘某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度为:2.1 2.2=4.3厘米,未达到6厘米,未构成轻伤;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为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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