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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重、轻伤鉴定标准》条文的修改
引用本文:刘永全.论《人体重、轻伤鉴定标准》条文的修改[J].广东公安科技,1996(3).
作者姓名:刘永全
作者单位: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摘    要:两部、两院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自1990年7月1日正式施(试)行至今已有六年,各地法医工作者在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标准》条文实践过程中,普遍认为《标准》某些条文制定得不合理,亟待修改。本文就不合理的条文进行分析探讨,并试提出修改建议。一、计算方法不明确的条文《重伤标准》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0%。”《轻伤标准》第十一条:“耳廓损伤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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