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政府规章赋予职工“拒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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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世清.辽宁出台政府规章赋予职工“拒绝权”[J].人大论坛,2008(5):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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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世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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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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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辽宁省首部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政府规章—《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日前正式颁布实施。该规章首次赋予了职工“拒绝权”——应经而未经职代会讨论或审议的事项,职工有权拒绝接受。这部政府规章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职代会,或者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不予落实,并且未进行平等协商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规章同时规定:“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用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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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工代表大会 政府规章 辽宁省 拒绝权 企事业单位 出台 职工民主管理 上级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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