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如何保障证人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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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丹.审查起诉环节如何保障证人人权[J].人大论坛,2006(12):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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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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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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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知道、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我国.作为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是了解案件情况;2是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3是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证人必须是具有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陈述能力,法人是不具备这些特征的。故一切公民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有作证资格,不受民族、性别、职业、出身、文化程度等限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于证人权利的规定与保护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之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直接规定了证人的有关问题.但仅有一条涉及到证人的权利,其他有关证人的权利规定及保护均是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力及保护”的形式出现,可见,在立法思想上,对证人人权保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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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人权利 人权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 作证资格 公安司法机关 案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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