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司法公正——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起案件是否抗诉的前前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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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刚.为了司法公正——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起案件是否抗诉的前前后后[J].楚天主人,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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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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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9月23日,鄂州市召开了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姜福中诈骗案是否抗诉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定,这是该市首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检察院就某一案件提出抗诉的个案。200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姜福中伙同同案人程、董二人(均在逃)窜至鄂州市凤凰山庄,密谋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姜福中谎称其是做陶瓷生意的杭州人,邀约被害人宋某(女,22岁,鄂州市人,凤凰山庄茅草屋服务员)唱歌,并有意向宋透露其编造的身世。次日,姜、程、董三人以“胡明”之名在凤凰山庄登记入住6210房间。姜借故将宋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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