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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角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引用本文:罗豪才.公法视角下和谐社会的构建[J].中国发展,2005(1):1-5.
作者姓名:罗豪才
作者单位:全国政协 副主席
摘    要: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把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结构由原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发展为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四位一体,并且把建设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契合了中国社会现实,为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提供了规定性的指引,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评价尺度,因而在各界引起很大的反响.作为公法学者,应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浩大的工程做出应有的努力.

关 键 词:公法  执政党  执政能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共产党  社会主义事业  中国社会  十六  衡量  市场经济
修稿时间:2005年2月1日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Law
Luo Haocai.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Law[J].China Development,2005(1):1-5.
Authors:Luo Haoca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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