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半年后才上班,经济补偿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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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小保.订立劳动合同半年后才上班,经济补偿应从何时开始计算?[J].就业与保障,2014(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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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小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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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保: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来自双方的原因,直到过去6个半月,我才真正到公司上班,即我实际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为5个半月。如今,劳动合同已经因为到期而终止。就我的离职经济补偿问题,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表示我从上班之日起,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故只能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而我认为自己与公司的签约时间为一年,公司应当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究竟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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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金 上班 工资计算 工作时间 劳动者 补偿问题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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