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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认定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郑高键,谢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认定的司法适用[J].甘肃理论学刊,2010(3):135-139.
作者姓名:郑高键  谢杰
作者单位:1.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70
2.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基金项目:甘肃省2009年社科规划项目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第9条将原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主体的扩大并没有解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认定的争议,本文针对几类在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商业受贿主体认定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同时,对与主体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以期使《修正案(六)》第9条在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 键 词:商业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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