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兼及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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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运杨.评析《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兼及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制度[J].甘肃理论学刊,2010(2):147-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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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运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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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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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物权法》亦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金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物权法》第189条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受到该条保护之买受人的条件缺少具体性规定,以至导致法律适用之困难。对其不足,应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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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浮动抵押 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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