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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引用本文:赵春风,李文革.自觉接受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J].人大建设,1999(11).
作者姓名:赵春风  李文革
摘    要:近年来,卢氏县检察院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把人大监督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为提高干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1996年10月,县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决定》。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交办的事项优先办理,及时反馈,不得推诿;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对侵犯人大代表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反馈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主动征求意见,认真办理落实。县检察院在1990年从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45名。1996年3月经县人大常委会推荐,刘世铭等10名全国、省、市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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