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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反思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但书条款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赋予了被告人亲属拒绝出庭权。亲属拒绝出庭权与作证特免权相差甚远,但易被错误地解读为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初步确立。亲属作证只享有拒绝出庭的权利,却缺少作证特免权的权利,无疑剥夺了被告人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的有效质证权,同时违背直接言词原则。我国构建亲属作证特免权应明确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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