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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制度  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军事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  自治区  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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