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权利的本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正当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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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志明.习惯权利的本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正当主张[J].长白学刊,2010(1):10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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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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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23;广西玉林师范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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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西哲学社龠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立项项目"广西民俗习惯与和谐司法--以法律方法为视角"(08FFX005)之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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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布迪厄的场域与惯习理论,社会生活方式是在场域与惯习的双重作用下形成的,进而可以认为,在民俗习惯影响下形成一种习俗意义的生活方式。习惯权利的本质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正当主张:其正当性在于它在价值上体现了秩序价值,在内容上体现了对人们日常生活利益关系细节性划分的意愿与实践,产生方式上是民意的直接表达,产生与运行效果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高效统一;其主张性在于它要求人们对已然形成的生活方式之事实予以尊重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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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习惯权利 场域 惯习 生活方式 正当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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