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需对原单位商业秘密“守口如瓶” |
| |
引用本文: | 吴明江,鹏凌.何时需对原单位商业秘密“守口如瓶”[J].劳动保障世界,2009(3). |
| |
作者姓名: | 吴明江 鹏凌 |
| |
摘 要: | “离职后须保守本单位秘密!““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就职!“提出辞职时,员工常受到单位的警示。“跳槽会不会有法律纠纷?摸爬滚打多年,难道要一切从头再来?“这些疑问让他们忐忑不安。那么,何时需对原单位商业秘密“守口如瓶“呢?一是原单位要有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