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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合理界分
引用本文:张武举,李书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合理界分[J].重庆行政,2021(2):63-64.
作者姓名:张武举  李书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认定问题备受关注.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意见》")和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物的种类,但仍未明确各条款指涉的财物性质,没有冠之以"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名称,只概括地称之为"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本文着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与合法收益的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普通财物的界分、第三人的违法所得与合法收益的界分三个维度作类型化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认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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