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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何承斌.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及其完善[J].重庆行政,2004(4).
作者姓名:何承斌
摘    要: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所处的客观环境决定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相当微弱。直至1990年9月第一部系统的著作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才迟迟出台。尽管如此,该法只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却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其原因是考虑我国公众的接受能力,从一个长期没有有效的著作权保证、无偿使用他人作品习以为常的环境,一跃而对有些侵权行为判处刑罚,人们会难以接受。所以立法留有余地,待著作权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如确有必要,可以在修改法律时,从实际出发,增加刑事条款。为适应国内情况和国际上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需要,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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