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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消灭
引用本文:王桂林.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消灭[J].重庆行政,2004(1).
作者姓名:王桂林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信息处
摘    要: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对于电子合同的定义,目前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电子合同即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人认为: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或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简称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这都是狭义的定义。《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指出:“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以我国《合同法》将由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归为一类。无论EDI或电子邮件,还是电报、电传、传真都是以电子脉冲传递信息的,因此广义的电子合同理应将其包括在内。根据以上的分析,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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