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新刑诉法下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引用本文:谢徽,陈亮,张强.论新刑诉法下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J].重庆行政,2015(4):69-71.
作者姓名:谢徽  陈亮  张强
作者单位: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2. 澳门大学
摘    要: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照搬过来的制度。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模糊、界限难以把握等问题,主张取消该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否保留,取决于是否有其他强制措施可以取代它,有则可以取消,反之则不可。2]新刑诉法不仅没有取消该制度,反而增加了该制度的条款,明确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生命力,体现了新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要求。针对其适用条件,现予以讨论。

关 键 词:刑诉法  定居  监视居住  制度  适用条件  学者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价值要求  保障人权  生命力  前苏联  条款  模糊  界限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