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下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
| |
引用本文: | 谢徽,陈亮,张强.论新刑诉法下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J].重庆行政,2015(4):69-71. |
| |
作者姓名: | 谢徽 陈亮 张强 |
| |
作者单位: | 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2. 澳门大学 |
| |
摘 要: |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照搬过来的制度。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模糊、界限难以把握等问题,主张取消该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否保留,取决于是否有其他强制措施可以取代它,有则可以取消,反之则不可。2]新刑诉法不仅没有取消该制度,反而增加了该制度的条款,明确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生命力,体现了新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要求。针对其适用条件,现予以讨论。
|
关 键 词: | 刑诉法 定居 监视居住 制度 适用条件 学者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价值要求 保障人权 生命力 前苏联 条款 模糊 界限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