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效力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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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信贵.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效力来源[J].重庆行政,2015(1):5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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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信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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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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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政府公共警告法律问题研究”(2012QNFX035)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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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公共警告作为国家的社会管理手段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实施依据。检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发现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专门法律,政府发布公共警告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从宪法的规定。因此,政府公共警告的运行首先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没有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直接规定,其运行主要是基于宪法对行政机关职能的概括授权。我国宪法第28条明确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我国宪法第89条、107条、第118条分别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及其手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政府公共警告的宪法性依据。政府公共警告的直接性法律依据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传染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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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事业组织 规范性法律文件 食品安全信息 专门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 食品安全风险 管理手段 疫情信息 质量监督 消费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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