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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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瑛.新时代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探究[J].重庆行政,2019,20(3):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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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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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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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2019年度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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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行调整,从“较大的市”调整为“设区的市”,将省级以下具有立法权的主体从原有的49个扩大到288个(包括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资格,有利于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和保护地方区域改革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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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地方立法权 四中全会精神 地方经济社会 《立法法》 决策部署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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