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保障法讲话(十)
引用本文:钟岩.保障法讲话(十)[J].中国残疾人,2000(11).
作者姓名:钟岩
摘    要: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创造条件,保证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受教育是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同等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120条规定:“会员国应制定政策,确认残疾人有权与其他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教育当局应负起残疾人教育的职责,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应适用于有各种残疾包括最严重残疾的儿童。“我国宪法第45条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发展残疾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