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讲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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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岩.保障法讲话(十)[J].中国残疾人,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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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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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创造条件,保证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受教育是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同等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120条规定:“会员国应制定政策,确认残疾人有权与其他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教育当局应负起残疾人教育的职责,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应适用于有各种残疾包括最严重残疾的儿童。“我国宪法第45条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发展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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