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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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树勇.做好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协调[J].上海人大月刊,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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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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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做好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做好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关系.它有助于综合利用立法资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本文针对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做好立法工作协调谈点建议.
一、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依据
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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