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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福利幌子私分国资也是犯罪
引用本文:晓凤,明文.以福利幌子私分国资也是犯罪[J].上海人大月刊,2005(6):33-34.
作者姓名:晓凤  明文
摘    要:2003年1月,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不允许办三产的规定,某区交通管理局原来红火的某停车场被迫歇业,原先的收益也没有了。于是,交管局物色了个体业主周某,用他的停车场接手原有的三产业务,但实际上三产依然由交管局掌控。同时,交管局租用周某个人经营的停车场地,用于停放在稽查执法中暂扣的无证营运车辆,由周某向暂扣车辆当事人代收停车费。周某当年将收取的停车费收入387300元先后以现金形式上缴给交管局.但这些钱没有进入交管局的财务帐,而是以“小金库”的形式,被该交管局每月以发放职工奖金的名义集体私分。

关 键 词:2003年1月  犯罪  幌子  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  “小金库”  个人经营  营运车辆  稽查执法  集体私分  停车场  停车费  管理局  当事人  财务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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