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福利幌子私分国资也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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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晓凤,明文.以福利幌子私分国资也是犯罪[J].上海人大月刊,2005(6):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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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晓凤 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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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月,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不允许办三产的规定,某区交通管理局原来红火的某停车场被迫歇业,原先的收益也没有了。于是,交管局物色了个体业主周某,用他的停车场接手原有的三产业务,但实际上三产依然由交管局掌控。同时,交管局租用周某个人经营的停车场地,用于停放在稽查执法中暂扣的无证营运车辆,由周某向暂扣车辆当事人代收停车费。周某当年将收取的停车费收入387300元先后以现金形式上缴给交管局.但这些钱没有进入交管局的财务帐,而是以“小金库”的形式,被该交管局每月以发放职工奖金的名义集体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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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2003年1月 犯罪 幌子 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 “小金库” 个人经营 营运车辆 稽查执法 集体私分 停车场 停车费 管理局 当事人 财务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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