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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后国际人权法的不平等适用
引用本文:张岚.冷战后国际人权法的不平等适用[J].现代国际关系,1999(10).
作者姓名:张岚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
摘    要:“人权”在法律上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①,当人权问题超越一国国内法界限上升到要由国际法来调整时,国际人权法就应运而生了。国际人权法产生于17世纪中叶,而真正发展起来是在二战之后。1945年10月24日世界上最大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出于对本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惨痛经历的反思,《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和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该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并把人权提高到和国家主权同等重要的地位。从此,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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