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南海争端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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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安东尼奥斯·察纳科普洛斯,李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南海争端解决[J].亚非纵横,2016(4):1-1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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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东尼奥斯·察纳科普洛斯 李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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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牛津大学;牛津大学圣安学院;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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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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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南海争端 中菲仲裁案 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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