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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引用本文: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J].法学研究,1994(4):3-9.
作者姓名:徐国栋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
摘    要:一、民法还是市民法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为与万民法相对立的体系,后经最高裁判官的作用,两者融合。大陆法系各国皆沿用了市民法的指称。法语用droit civil,德语用Burgerliches Recht,意大利语用diritto civile,荷兰语用Burgerlyk Regt,直译都是“市民法”。大陆法系国家的市民法,英语一般称私法,但为了翻译大陆法著作,也造了Civil Law一词,兼指罗马法和大陆法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那怕在现代西方国家,我们所说的民法,也是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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