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合则聚,不合则离”“清官难断家务事”“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的文化传统存在龃龉,未能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良性互动,同时,也未很好地实现制裁婚姻关系中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立法初衷。因此,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可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其功能交由侵权责任编的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去实现,让我国的法律规范在外来制度与本土观念的冲击中实现自我调适与成长,更好地彰显制度理性与文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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