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赵江阴政事》中东邻与西邻订立的“契书”、《李娃传》中东凶肆与西凶肆邀立的“符契”,再现了唐代特定契约的完整过程。订立契约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现实需求,当事双方就契约的细节进行谈判是订立契约的第一步,把谈判结果文字化并核实无误、当事双方及保人或见人签押,契约便正式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契约能够顺利履行,官府一般不会过问;而一旦出现违法、违约行为,官府要依据双方订立的契约和国家法令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以惩治为主,对违约行为则以调解为主。契约在唐代民间经济活动中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唐代商人具有较为普遍的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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