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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契约的动态考察——以《赵江阴政事》和《李娃传》为中心
作者姓名:李效杰  陈长征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唐代商业经营的动态研究”阶段性成果(18BLSJ01);山东省社 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全球史视阈下隋唐时期的东亚认知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17CLSJ09)
摘    要:《赵江阴政事》中东邻与西邻订立的“契书”、《李娃传》中东凶肆与西凶肆邀立的“符契”,再现了唐代特定契约的完整过程。订立契约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现实需求,当事双方就契约的细节进行谈判是订立契约的第一步,把谈判结果文字化并核实无误、当事双方及保人或见人签押,契约便正式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契约能够顺利履行,官府一般不会过问;而一旦出现违法、违约行为,官府要依据双方订立的契约和国家法令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以惩治为主,对违约行为则以调解为主。契约在唐代民间经济活动中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唐代商人具有较为普遍的契约意识。

关 键 词:唐代  契约过程  动态研究  民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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