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其目的在于以合乎理性的规范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 ,从而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 ,并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具有现实可能性。“简易程序”林林总总 ,其理念基础和价值取向并非仅是“公正和效率的衡平” ,更不是以缩短审理期限或提高结案率为惟一标准计算的“效率” ;简易程序对司法公正某种程度的“牺牲”绝不是当事人被迫的、单向的、非理性的、或没有利益回报的 ,相反 ,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形态中 ,合理设计和恰当适用的简易程序恰恰通过满足当事人多元需求而维护司法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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