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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作者姓名:荀恒栋
作者单位: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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