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引 言近年来,在对法治问题的研讨热潮中,有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即将法治理解为社会演进过程中与法制错落有致的不同阶段。几乎所有的法学家都倾向于认为,法治是比法制更高一级的形态,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提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质的飞跃”。①于是,这一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应该说,当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文明的累积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通过知识的重构、观念的变迁来引导和推动社会的发展,反映了大多数人的价值追求、思维取向以及人类的发展趋势,是贯穿各个时代的一条思维“主线”。但是,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