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更新宪法学研究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以适应民主宪政发展的需要,已引起宪法学界深切的关注,不少学者的探索已取得可喜成果。《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发表的童之伟同志《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的文章(以下简称《重构》文),正确地提出了需要界定宪法学体系逻辑起点的问题,并独创性地推出了“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和对重构宪法学新体系的看法。文章探求真理的勇气甚为可嘉,但其基本观点和方法却有诸多缺失。笔者在此特提出一管之见,求教于作者和学界同仁。 为全面、准确地理解《重构》文的观点和便于阐明问题,必要时我们将联系童之伟发表在《法学》1994年第9期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之改造》一文(以下简称《改造》文)的相关论述一并予以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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