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诉辩理由及事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年3月13日受理了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称:原告产的郎酒是国家名酒,并以“郎”字申请注册。被告从1984年起就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郎酒的声誉,大量仿制郎牌郎酒的商标标识、包装装璜和瓶形,以“郎窑”、“郎郁”等六种商标标识和包装装璜销售其产品,仅1986年至1988年就销售突出“郎”字商标标识和包装装璜的假郎酒1400吨以上,以每吨非法获利4000元计算,共计非法获利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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